相關鏈接:搶救超48小時死亡未被認定工傷 家屬起訴人社局
  滾動新聞記者 朱遠祥 長沙報道
  “我們很欣慰。”6月7日,龔程義電話告知記者,起訴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長沙市人社局)的官司一審獲得勝訴。
  一年前,龔程義的姐姐龔曉瓊被派往成都出差,突發疾病死亡。關於其死亡,醫院提供的證明有兩個時間點:搶救的第17小時腦死亡,第66小時心臟停止跳動。
  長沙市人社局認為龔曉瓊系“搶救48小時後死亡”,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予認定工傷。家屬隨後將人社局告上法院。
  事發過程
  出差期間發病死亡
  龔曉瓊曾是中鐵五局集團電務工程公司的會計。2013年3月底,她被單位派往成都從事工程清算工作。2013年5月10日下午3時,龔突發疾病後送往當地醫院搶救,第二天凌晨,被診斷為腦死亡,心臟在藥物和呼吸機的維持下仍然跳動。5月13日9時許,醫護人員檢測到龔的心率為零,遂宣告死亡。
  之後,龔的家屬為其申請工傷認定。2013年11月,長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今年3月,長沙市政府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維持長沙市人社局決定。
  今年4月初,龔的家屬向法院起訴長沙市人社局。
  辯論焦點
  死亡之爭,大腦?心臟?
  長沙市人社局認為,龔曉瓊的死亡時間超過病發搶救48小時,故不予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顯示,龔曉瓊死亡即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為2013年5月13日9時。這距她開始住院搶救有66小時。
  不過,醫院出具的另一份《病情證明書》顯示,龔曉瓊的腦死亡時間,距搶救開始時間17小時,在“48小時”之內。
  原告的代理律師胡特認為,腦死亡是“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以此為死亡標準能解決許多倫理上的難題。
  法院判決
  認可腦死亡標準,重作工傷認定
  對於法律意義上的死亡概念,我國並未出台相關認定標準。
  5月7日,長沙市芙蓉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
  芙蓉區法院認可死者的腦死亡標準,併在判決書上闡述了判決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死亡標準)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按照腦死亡的標准予以解釋。”
  據此,芙蓉區法院認為,長沙市人社局的相關認定,“事實存在錯誤,應予撤銷”。
  專家觀點
  判決結果遵循了立法本意
  在瞭解案情後,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張永紅對一審判決持肯定態度:“它遵循了現有規範性文件的明確規定,又在探尋立法原意的基礎上對規定的不明確之處做出了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有機統一。”
  張永紅說,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芙蓉區法院此次判決“合法、合情、合理”,其他法院遇到類似案件時,可以參照該案的判決理由做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決。
  “更重要的是,法院作出判決所採用的解釋方法,遵循了立法的本意。”張永紅說。
  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爭
  龔曉瓊工傷認定一案,之所以引發“心臟死亡”與“腦死亡”之爭,根源在於工傷認定的“48小時限制”。
  48小時的由來
  目前,我國工傷認定所依據的法規,是2004年施行、2010年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的核心內容源自1996年頒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003年取而代之的《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由於工作緊張”的條件限制,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但同時進行了時間限制:“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湖南君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幼德認為,《工作保險條例》將工作期間因疾病死亡有條件地納入工傷範疇,一方面是因為人的死亡因素具有複雜性,是否與工作有關有時難以準確認定,比如過勞死等;另一方面,這也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金英傑接受媒體採訪時分析,將“48小時”寫進《工作保險條例》,主要是從法律操作性這一技術層面考慮。
  保命還是“保”賠償?
  可在司法實踐中,“48小時限制”引發愈來愈多的爭議。一方面,家屬希望想盡辦法搶救患者,另一方面,如果想獲得工傷賠償,就應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
  “你是選擇保命,還是選擇保賠償?這就人為地製造了倫理難題,而這是有違立法本意的。”金英傑教授認為,“48小時”的限定過於機械化。
  一直關註“48小時”爭議的張永紅認為,疾病種類不同,救治情況各異,這都會影響到死亡的時間,“48小時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忽視了疾病的多樣性和差異性。”
  隨著“48小時”爭議案例的增多,修改相關條文的呼聲日漲。2014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秦福榮提交了《關於取消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的建議》。秦福榮建議,為解決爭議熱點,應當對該條款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原標題:搶救“超時”未被認定工傷 法院一審撤銷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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